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汇总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甲方(出让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乙方指定第三人或代理人):
丁X(担保人及本房产交易中介方):
事宜,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定金协议、____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为落实协议中有关公证委托事项的约定,经乙方要求和同意,甲、乙、丙、丁XX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除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外,甲方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全部完毕。甲方确认,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甲方作为名义权利人无权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该房屋的全部权利(权益)和义务均由胡X享有和承担。
2、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该房屋过户至胡X名下止,胡X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沈X)租赁或再转让该房屋,具体委托权限为: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出租该房屋、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取该房屋租金;代为办理该房屋审税、代为支付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支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公证费用);代为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代为收取该房屋买卖价款。但甲方保留该房屋转移登记过户签字权。
3、本次公证委托事项是甲方根据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过户,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协议内容作出的一项形式意义上的公证委托,乙方对甲方公证委托于丙方的相关事项均予认可,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全部由买受人乙方及丙方承担。同时,丁X承诺对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甲乙丙丁XX共同确认,自公证处出具委托书之日起至公证委托书失效之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若丙方滥用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所有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甲方承诺若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屋价款后,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租赁等任何处分行为。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过户给乙方指定的买受人。
6、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该房屋过户截止期限与公证委托期限不一致的,则延长至以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为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截止日。如果丙方不能在公证委托期限失效之日前寻找到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则自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之日起____日内,则甲乙双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由于乙方或丙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保留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件直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如果丙方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该房屋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或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向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出示该房产证原始证件时,则甲方应当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予丙方、丙方在使用过该房屋产权证之后当天返还给甲方。
8、乙方同意并确认:丙方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则乙方与甲方________年____月份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无效。
丙方代为收取乙方的指定的买受人的所有房款后,应当将房款交于上海XX公司,并由上海XX公司将房款转交至实际权利人乙方手中。乙方因此所得的房屋价款及相关权益,都与甲方无关。
9、若丙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内与需要乙方指定的39;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过户的所有手续。甲方公证委托事项以及过户乙方指定的买受人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实是经过乙方同意并确认,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指定的买受人追究甲方一房二卖法律责任,相应法律后果最终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公证费用等所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如果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
11、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只能指定一位买受人与丙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只能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签订一次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乙方可以继续指定下家买受人;丙方继续在其代理权限内,与乙方指定下家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乙方及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甲方配合丙方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该房屋所有相关事项,应当在三天内完成,丙方应当在三天前通知甲方,否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甲、乙、丙、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义务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本补充协议内所有提及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不论是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乙方、丙方、丁X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都按照该房屋约定的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承担标准。
14、甲乙丙丁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5、丁X应当对丙方上述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丙方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的规定规范操作。
16、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及丙方承担,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丁XX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各方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丁X(签章):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 篇2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和使用配套场 ……此处隐藏2840个字……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则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从宽态度,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二、书面形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故,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认定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条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书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如买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购房款,卖方接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须证明付款用途为购房,且房屋具体位置确定。如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接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须证明房屋系为买卖目的所交付,且房屋价款能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应当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有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符合约定,但甲已经接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然受损,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