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

时间:2024-07-11 13:27:11
实用的居间合同9篇[此文共10389字]

实用的居间合同9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居间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居间合同 篇1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xx房产经纪事务所

1、乙方委托丙方作为中介方承购甲方坐落于上海市区/县路 车位之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出售方的产权证为准),且确认已充分了解该物业的情况。

2、乙方为表示承购甲方上述物业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协议时,支付诚意金人民币甲方接受以下要约或与乙方达成一致意向,则乙方同意将该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或定金的一部分),由丙方转交给甲方。

3、乙方承购上述房地产的要约如下:

3.1 总房款:人民币 元整(RMB)。

A.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定金至 元整。同时,乙方同意此

款由丙方转交甲方或乙方直接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至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止。产证保管期间,甲方不得对该产证进行挂失补办。

B. 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为人民币元整(内含已

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C. 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

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乙方于送件当日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元整,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据。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此费用甲方有权不进行交易过户,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D. 待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办理

交房手续,交付的标志为钥匙的交接。乙方于送件当日将余款人民币元整交由中介方保管;中介方于交房当日将上述余款人民币元整无息支付给甲方。

E. 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进户费、水电煤

初装费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甲方同意 (无偿/有偿)转让给乙方。

F. 该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家具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若有)都已包含在总房款内,随该房屋一并完好转

让给乙方。

G.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所产生的税、费。

H. 如该房屋内存有户口,则甲方承诺在送件前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

续(若有)。

I. 房地产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

J.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未设有抵押,不存在产权争议,也不存在他人主张权利等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情况。

4、乙方上述要约的有效期为天(自乙方签署本协议日至年。要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撤回要约或收回诚意金,否则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款1%的赔偿金。如有效期届满而甲方未接受要约的,则乙方要约自行失效,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或乙方认可的两个工作日之外的某个时间,将意向金无息返还乙方。 3.2 房款的支付方式:

5、如甲方在要约有效期内签署本协议确认接受乙方要约的,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或年月日前到丙方签约中心(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709号)就本协议第3条中确定的主要内容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若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将该房地产出售予第三人,乙方已付定金(即原诚意金)不予返还,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总房价款1% 。

6、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或其亲友)不得与甲方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不得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或直接与甲方签订上述物业之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乙方仍须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之金额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7、乙方向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丙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丙方。否则,丙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乙方已收悉。

8、乙、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以上条款,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甲方在此确认接受乙方上述要约,即同意完全按乙方所提条件向乙方出售该房地产。

10、甲方在此确认接受乙方交付的定金人民币元,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明确表示

或以其自身的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上述定金(即原诚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总房价款的1% 。

1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年月山区顾北路709号)就本协议第3条中确定的主要内容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上述定金(即原诚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总房价款的1% 。

12、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或其亲友)不得与乙方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不得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

人或直接与乙方签订上述物业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否则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第13条约定之金额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13、甲方向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丙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

知丙方。否则,丙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甲方已收悉。

14、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以上条款,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约定

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后即为生效。

甲 方:xx房产经纪事务所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 ……此处隐藏6206个字……签订时间:

居间合同 篇8

签订地点:

委托方:

居间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居间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指定乙方为独家居间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

二、居间期限:

本合同居间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矿权交易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三、居间事项:

居间方为委托方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委托方与矿权卖方达成矿权交易。

四、本合同矿权委托交易底价为人民币 圆整(¥ 元)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提交全部与矿权交易的资证文件;

2、居间方在接受委托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权;

3、委托方在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居间方的工作,对居间方活动不得任意干涉;

4、委托方如实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二)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1、居间方为委托方提供准确、真实的矿权媒介信息; 2、居间方为委托方提供与卖方交易的撮合服务;

3、居间方不为委托方和卖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矿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4、居间合同期间,卖方确定后,居间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

六、居间事务完成及酬金结算、支付方式

1、居间方促成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时,即为居间行为完成;

2、居间酬金的计算方法:

酬金金额=矿权交易合同总金额×5%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托方与居间方签订《矿权交易居间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人民币 圆整(¥ 元),作为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b)自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总额的 80 %.

(c)待矿权完成移交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居间方支付结余的委托酬金。

4、通过居间方成功完成委托方委托项目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应包计在委托酬金内;如居间方未完成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委托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

居间本合同委托矿权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委托方。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委托方与居间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八、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居间期间,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交易矿权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矿权交易价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2、在居间期间内或居间期限届满后,委托方及其关系人(指包括但不仅限于委托方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与第三方交易该矿权项目时,需经过居间方最终确认“此第三方(即真正的买受人)是否是居间方客户”,若是,委托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3、在居间期间期限内,在居间方将委托矿权交易并代委托方支付卖方预付款或定金后,如委托方反悔,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居间方;

4、委托方隐瞒委托方状况,由此与卖方产生的法律纠纷,致矿权无法交易。由委托方承担一切责任,与居间方无关。同时,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5、不按合同约定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的。

如有以上情况出现,委托方需按本条款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拒付,居间方有权通过诉讼向委托人追偿。此时,委托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居间方超越居间权限向卖方做出承诺的,因此导致的后果由居间方自行承担。

九、合同附件

委托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委托交易矿权信息表》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年 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日

  居间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联系和安排约 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 ,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 ,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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